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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时长5分58秒
2016年11月24日,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驻海淀区公安分局执法办案管理中心检察室(下称“派驻中心检察室”)正式成立,检察官派驻公安分局,依法对公安机关在执法办案管理中心办理的刑事案件开展立案监督和侦查监督。这是全国首批派驻公安执法办案中心检察室。
近日,小编和海淀区检察院的干警们一同前往海淀区公安分局执法办案管理中心。戳视频,看图文,和我们一道围观检察干警和公安干警们在派驻中心检察室的日常工作!
独家图集揭秘
图为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侦查监督部检察官助理沈文君(左)和侦查监督部书记员盛博辉(右)前往派驻中心检察室的路上。
派驻中心检察室改变检察机关传统的从审查批准逮捕阶段介入侦查工作的监督模式,弥补侦查阶段“黄金24小时”的监督空白。在押犯罪嫌疑人交接大厅,检察官与公安干警一起了解嫌疑人相关情况。
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执法办案管理中心研发了一套GPS定位系统,这里每一位在押犯罪嫌疑人员都会佩戴一个智能腕带,所有行动轨迹都会被系统记录。
公安干警为在押犯罪嫌疑人佩戴智能手环。
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个人物品会被公安干警登记备案并妥善保管在执法办案中心,检察干警全程监督。
每一位在押犯罪嫌疑人都有一个独立的二维码。
派驻中心检察室依法、规范、及时、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图为公安干警采集记录在押嫌疑人生物信息。
检察官对于在执法办案管理中心发现的疑难复杂监督线索,通过查看执法办案管理中心监控、调阅卷宗、讯问询问等多种方式对线索进行核实。图为检察干警和公安干警通过监控系统查看讯问犯罪嫌疑人情况。
派驻中心检察室创新监督形式,使监督与支持相统一,构建新型检警关系密切检警合作,形成监督合力。图为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检察官戴卓走出派驻中心检察室前往办案大厅。
运行四个多月以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派驻中心检察室已共审查刑事案件和行政处罚案件三千余人。
延伸阅读
派驻中心检察室工作定位揭秘
派驻中心检察室主要承担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以及应公安机关请求,提前介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等职责。具体工作定位如下:
1、推动检察监督向执法办案一线延伸
依托公安机关办案机制改革,改变检察机关传统的从审查批准逮捕阶段介入侦查工作的监督模式,弥补侦查阶段“黄金24小时”的监督空白,完善对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侦查手段的司法监督机制,从源头上强化人权司法保障。
2、推进侦查监督法治化现代化建设
适应公安机关侦查活动集约化、扁平化趋势,将传统媒介监督和信息化手段监督相结合,拓宽监督渠道,实现了专业化派驻,解决了侦查监督分散派驻、检力不足的难题,同时将传统媒介监督与依托信息化手段监督相结合,扩展了监督视野。
3、打造多功能复合型检察室
积极拓展派驻中心检察室的延伸职能,将其作为侦查监督的枢纽平台,承担审查逮捕、公诉部门重大敏感案件提前介入和未检部门捕诉监防一体化等工作职能,探索派驻检察工作与刑事速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等改革衔接,整合司法资源,打造集约化监督平台。
派驻中心检察室监督工作有创新
1、拓展监督渠道
通过执法办案管理中心系统的案件管理流程数据和视频监控巡检,实时监督候问讯问、人身检查、物品移交、辩护权益保障等环节,做到对涉案人员进入执法办案中心大门到离所的全程进行无间断监督。
通过审查办案电子卷宗和纸质卷宗,对实体处理结果和侦查取证程序实现同等监督。
通过实地巡查,及时发现问题,向涉案人员、办案人员了解情况,听取辩护律师意见,实现监督线索来源的多元化和线索传递的及时性。
2、监督阶段前置
派驻中心检察室通过执法办案管理中心这一平台,能够第一时间获取言词证据、讯问同步录音录像、人身检查笔录等案件证据,并及时向侦查人员和涉案人员了解情况,缩短侦查监督办案时间,在保证监督效果的基础上,提升监督的效率,节约司法资源。
3、深挖监督线索
检察官对于在执法办案管理中心发现的疑难复杂监督线索,通过采取调阅卷宗、讯问询问、查看执法办案管理中心监控等多种方式对线索进行核实,可以扩展监督覆盖面,深挖监督线索,避免监督黑数。
4、创新监督形式
派驻中心检察室利用第一时间接触刑事案件材料、介入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的优势,在工作中大胆创新监督方式,探索在案件卷宗内附《完善侦查活动建议书》,引导公安机关及时补正证据瑕疵,提高补侦工作的时效性。
5、加强部门协作
派驻中心检察室依法履行诉讼监督职能,密切与审查逮捕部、轻罪检察部、未成年人检察部等业务部门沟通协作,联合开展提前介入、刑事速裁、认罪认罚、未成年人帮教等工作,以侦查集约化为契机,打造司法集约化平台。
最高检:2017年年底前全面铺开
对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监督工作
2017年3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全国电视电话会议,要求各级检察院因地制宜,全面开展对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监督工作,今年年底前实现全面铺开。
当前公安派出所承担了大量刑事案件侦查工作,总体看,办案质量是好的,但仍需加强与检察机关相互配合、相互支持、相互制约工作。建立对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监督机制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任务要求。2015年以来,最高检选择山西等10省市进行试点,1064个基层检察院、8370个公安派出所参与了试点工作。试点以来,检察机关监督公安派出所立案5243件,对违法侦查活动提出纠正意见15162件次,促进公安派出所办案质量明显提高。
会议强调,检察机关对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监督要注重做好四个方面工作。
一要把保证证据合法性,确保指控犯罪的效果作为对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监督的主要工作目标。
二要结合实际情况,确定不同的监督模式。对主城区、城乡结合部、刑事案件高发等重点地区的派出所,可以采取设立派驻公安派出所检察室或检察官的模式;对办案量少的小型派出所,可以采取定期或者不定期巡查模式;对于所在地区大多数公安派出所不办理刑事案件的,也可以探索在区县公安局派驻检察室,统一开展对辖区公安派出所侦查监督工作。
三要突出重点,聚焦侦查违法易发多发问题。监督的重点是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和谐稳定、违法动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经济纠纷的案件,侦查活动中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非法取证案件,以及采取强制措施、强制性侦查措施可能侵犯犯罪嫌疑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案件。
四要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合力。充分发挥检察一体优势,突出侦查监督部门的主力军作用,主动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情况,相互支持配合。
检察日报全媒体出品
特别鸣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海淀区公安分局执法办案管理中心
策划丨魏春华 张伯晋
摄影丨程丁
摄像丨陈俊丞 江华宇
配音丨曹烨琼
制作丨田粟
编辑丨陈俊丞
联系邮箱│ jcrb2014@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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